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和认定范围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本科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2.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修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的,可以重新提交申请。如维持原有认定等级不变,则无需重新提交申请。
3.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的工作原则,本学年认定对象既包括今年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也包括往年已经确定认定等级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于9月3日前登陆学生综合数据平台,在经济资助-贫困认定模块中,在线填写申请并打印,具体操作参见附件1。
将纸质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附件2,手写签字)连同有效证明材料以班级为单位收集。如不申请国家助学金,请在表中备注理由,辅导员签字。
(二)班级民主评议: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班级自愿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申请”学生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通过访谈、日常观察等方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数据》(附件3),于9月8日前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初步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并于9月8日中午12:00前,以班级为单位提交材料,纸质版交至5号教学楼536办公室。
(三)学院、书院审核: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初步结果,确定申请人的认定等级。
(四)公示调整:学院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在学院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认定工作组将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学校审定:公示调整无异议后,学院将认定学生名单和证明材料提交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连同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数据库。
三、工作要求
1.学院评定工作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恶意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2.学院将认真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重点保障人群名单,特别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法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会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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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1日